28天-50周岁
- 0周岁
- 男
- 女
- 终身
- 5年
- 10年
- 20年
- 10万
- 20万
- 30万
- 40万
- 50万
- 60万
28天-50周岁
本产品犹豫期多少天?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您认为本产品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本产品投保份数有限制吗?
您好!本产品投保份数没有限制,但是累计最高基本保险金额45周岁(含)以下限60万元,46—50周岁(含)限30万元。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何进行保单验真?
您好!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拨打昆仑健康客服热线400-811-8899查询保单信息或验证保单;或登录昆仑健康官方网站进行保单验真。
本产品保障重疾包括哪些?
您好!本产品保障80种重大疾病,具体详见条款: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被保险人出生满 36 个月后出现症状、双目失明-被保险人出生满 36 个月后出现症状、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被保险人出生满 36 个月后出现症状、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肺淋巴管肌瘤病、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严重哮喘、多发性硬化、严重心肌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并发) 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埃博拉病毒感染、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植物人状态、全身性重症肌无力、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克隆病(Crohn’ s 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系统性硬皮病、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胰腺移植、严重心肌炎、肺源性心脏病、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丝虫病所致象皮肿、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肝豆状核变性、肾髓质囊性病、严重Ⅰ型糖尿病、进行性核上性麻痹、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主动脉夹层血肿、主动脉夹层瘤、嗜铬细胞瘤、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原发性骨髓纤维化、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感染性心内膜炎、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失去一肢及一眼、瑞氏综合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脊髓小脑变性症、艾森门格综合征、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颅脑手术
本产品保障轻症有哪些?
您好!本产品共保障50种轻症,具体定义详见条款: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轻微脑中风后遗症、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肾脏切除、单个肢体缺失、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单耳失聪、人工耳蜗植入术、听力严重受损、视力严重受损、角膜移植、单目失明、中度瘫痪、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中度阿尔茨海默病、中度脑损伤、中度帕金森氏病、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中度运动神经元病、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中度溃疡性结肠炎、早期系统性硬皮病、早期象皮病、心包膜切除术、肺功能衰竭、植入心脏起搏器、早期原发性心肌病、轻度面部烧伤、面部重建手术、肝叶切除、单侧肺脏切除、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因肾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肾上腺、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中度肌营养不良症、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微创颅脑手术、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索赔项目所需理赔资料
保障责任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非因意外伤害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轻症疾病保险金(带轻症豁免)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将豁免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公司对同一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即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60%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